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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播出亵渎女性身体广告的两点疑问
来源:创网  作者:clark 整理  浏览:次  发布时间:2008-9-26 11:27:20

应该禁止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做商品广告。昨日,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《河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(修订草案)》,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、劳动权益和人身权利发表意见,审议相当激烈。会议举例说明,某房地产企业所做的广告,图案是一位女性身着低胸衣服,然后在胸口处标出每平方米的房价和“不能再低了”的广告语,这就是对女性身体的亵渎。(《大河报》9月24日)

眼下,打着女性身体“主意”的广告简直是铺天盖地、无孔不入,从广告位招租到性病广告,从售楼广告到汽车广告,从减肥广告到整容整形广告,均深深地打上了“女性身体”的“曲美”烙印。应当说,这些广告中有的由于女主角衣着的过于暴露、渲染得过分夸张,在社会上起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,亟待整治。

然而,现在的问题是,虽然对打女性身体“主意”的广告进行整治很有必要,那么,是不是意味着就能够以亵渎女性身体为由头,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这类广告一网打尽、片甲不留呢?这里边包括有两个疑问。

一是对亵渎作何定义。依据报道中的解释,房地产商在广告图案中的女性胸口打上“不能再低了”的广告语就属于亵渎女性身体,如果这一逻辑得以成立的话,那么,是否也就等于说一切拿女性身体本身作介质的广告均是禁止的,由此一来,哪怕是一些创意深刻、寓意深远、联想丰富的借助女性身体美来表达某种含义的广告也会在被禁之列,广告必定因此会少了某种沁人心脾的美好感受。

二是亵渎与否,到底谁最有发言权。对象不同,对于亵渎的认知也就必然不同,亵渎与否最终不可能由被其他人决定,而必须出于被亵渎对象的主观感受和基本判断。具体到亵渎女性身体的广告而言,就必须由广告女主角和受众来共同评判。广告从制作到播出,必定是经过主角认可的,故女主角一定不存在主观上的被亵渎感受,至于广告受众则可能由于身体不一、年龄不一、性别不一而存在截然不同的感受,在这种情况下,评判某一广告是否亵渎了女性身体,唯一的依据就是社会公德。“不能再低了”违背公德了吗?即使是的,但起码,道德领域的事情也由不得地方法规来干涉,更何况,“不能再低了”着实也让人看不到色情的成份,何亵之有?

保护女性权益很必要,对涉嫌侮辱女性身体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也必不可少,可万事都存在过犹不及的内在规定性,保护过头了,监管过头了,不分青红皂白地一网打尽了,广告可能因此会洁净很多,但另一方面,我们是否该扪心自问,我们这么做是否真的有必要,是否真的利大于弊,是否真的激起了包括女性的受众的普遍认可,是否真的有利于该行业的健康成长,也只有全面肯定地回答了以上问题,“亵渎女性身体”的广告禁令才能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和肯定,否则,这样的禁令还是不下为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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